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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授权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设置为回复地址
如果正在使用登录服务,可以在发送电子邮件信息或互联网传真文档时指定是否将登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设置为回复地址。

1.
(设置/注册)→[功能设置]→[发送]→[电子邮件/互联网传真设置]→[指定授权用户的地址为回复地址]。
2.
选择[打开]或[关闭]→按[确定]。
[打开]:
将登录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设置为回复地址。
[关闭]:
将为本机设置的电子邮件地址设置为回复地址。
注释
如果发送电子邮件信息或互联网传真文档时在[选项]中输入电子邮件地址作为回复地址,则即使[指定授权用户的地址为回复地址]设置为“打开”,该电子邮件地址也会优先。
可以在“设置/注册”的[功能设置]的[通信设置]中检查本机的电子邮件地址。(请参阅“电子邮件/互联网传真常规通信设置”)